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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央銀行訂頒「中央銀行重貼現及短期融通作業要點」、「信用
    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法定準備金處
    理要點」訂定本作業準則。

二、基層金融機構向本庫申請彌補存款準備金短期融通者,依本準則之規
    定辦理。

三、基層金融機構應就申請融通金額,簽發以其在本庫開設之支票存款帳
    戶為擔當付款之本票,交本庫收執。

四、本項短期融通之利率,提供本庫存單為擔保者,按存單利率計息;提
    供其他合格擔保品者,按融通當時本庫基本放款利率計息;未提供擔
    保者,則按中央銀行公告之短期融通利率酌減年息百分之0‧五計息
    。

五、申請融通金額,每月平均不得超過當月應提存款準備金之百分之十,
    超逾限額時,其逾限金額改按中央銀行公告之短期融通利率一.二倍
    計算。連續二月均有辦理本項短期融通之紀錄者,自第三月起利率改
    按中央銀行公告之短期融通利率一.二倍計算。

六、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陳報財政廳轉陳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