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一、定義 (一)稱「基層金融機構」者,謂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 (二)稱「受託機構」者,謂受本行委託收管法定準備金之機構,為合 作金庫銀行或該行指定承辦此項業務之分支機構。 (三)稱「農業行庫」者,謂合作金庫銀行、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 銀行及全國農業金庫。 (四)稱「轉存款」者,謂基層金融機構在所收受之定期性存款資金中 ,依規定以定期性存款方式轉存行庫之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