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各縣市管理娼妓應循左列步驟策劃推進:一肅清暗娼。
  二登記管理。
  三救助與輔導從良。
  四、收容教化。
  五、不得新設妓女戶並逐漸淘汰。
  前項各款得相互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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