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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各縣市應籌設婦女生產合作社,由政府貸款予以技術協助,以改善貧困 家庭及婦女生活,免至墮落。 前項婦女生活合作社,由各縣市政府倡導組織,並由有關單位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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