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為妓女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衛生主管機關發給之健康檢查表及 本人二寸半身照片三張,向該管警察機關申請,並繳驗身分證,經核發 許可證後,方得接客。 前項許可證,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報請換發或補發,停止接客一個月以 上,應將許可證繳銷。但停止接客未滿一個月,而經該管警察機關備案 者,免予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