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中央控制區間因故障或其他情事(包括就地控制設備不能使用),致進
  站號誌機,出發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不能使用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複線運轉區間:
    (一)進站號誌機不能使用時,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變更閉塞方式。
    (二)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時,經站長確認出發號誌機所防護之區間
          內有關轉轍器開通正確方向,並能依表示燈確認該區間無列車
          或車輛時,不變更閉塞方式,不能依表示燈確認出發號誌所防
          護之區間內有無列車或車輛時,應變更閉塞方式。
    (三)一同進路設有二具出發號誌機之站,第一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
          時,不變更閉塞方式,第二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時,依前目辦
          理。
  二、單線及雙單線運轉區間:
    (一)進站號誌機不能使用時,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變更閉塞方式。但
          延長線號誌站之進站號誌機不能使用時,應變更閉塞方式。
    (二)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時,應變更閉塞方式。但同一進路上設有
          二具出發號誌機之站,第一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第二出發號
          誌機仍能使用時,不變更閉塞方式。
    (三)雙單線區間一線出發或閉塞號誌機故障不能使用時,應用未故
          障之一線依原定常用閉塞方式行車。但在運轉上須使用故障之
          一線行車時,應改為複線運轉並對號誌機故障之一線施行通信
          式,未故障之一線以複線中央控制行車改就地控制辦理。
    (四)掩護號誌機不能使用時,除另有指定者外不變更閉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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