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因故障或其他情事將部分車輛遺留站間中途,其前部車輛繼續運轉
  時,司機員應於進站號誌機外方停車,將遺留車輛情事通知站長後始得
  進站。
  站長接獲前項通知,應將事由通知對方站站長,在遺留車輛收容完畢前
  ,不得解除閉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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