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為收容溜逸站外之車輛運轉救援列車時,該閉塞區間兩端站站長,應行
  洽商,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已辦理閉塞時,在溜逸車輛全部收容完畢前,不得解除閉塞。
  二、未辦理閉塞時,在溜逸車輛全部收容完畢前,應停止使用閉塞器,
      並施行傳令法運轉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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