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插有火藥標牌之貨車掛於列車時,應依左列規定以空車隔離之:
  一、與機車隔離四軸以上。
  二、與旅客乘坐隔離六軸以上。
  三、與貨物押運人乘坐車隔離四軸以上。
  四、與插有危險品標牌之貨車隔離四軸以上。
  五、與裝載燈璐珞、膠片、棉花、、絲屑、毛屑、麻屑、襤褸、木炭、
      枯草等易燃之貨物,除裝於門窗能鎖閉之篷車外,隔離四軸以上。
  六、與裝載闊大貨物、長鐵條、橋樑、鋼軌、原木等貨物之貨車,隔離
      四軸以上。
  七、除迴送守車外,與守車及路員乘坐車,隔離四軸以上。
  前項貨車每列車不得超過二十八軸;連續聯掛不得超過十四軸,其間應
  掛六軸以上空車隔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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