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有火藥標牌之貨車掛於列車時,應依左列規定以空車隔離之:
一、與機車隔離四軸以上。
二、與旅客乘坐隔離六軸以上。
三、與貨物押運人乘坐車隔離四軸以上。
四、與插有危險品標牌之貨車隔離四軸以上。
五、與裝載燈璐珞、膠片、棉花、、絲屑、毛屑、麻屑、襤褸、木炭、
枯草等易燃之貨物,除裝於門窗能鎖閉之篷車外,隔離四軸以上。
六、與裝載闊大貨物、長鐵條、橋樑、鋼軌、原木等貨物之貨車,隔離
四軸以上。
七、除迴送守車外,與守車及路員乘坐車,隔離四軸以上。
前項貨車每列車不得超過二十八軸;連續聯掛不得超過十四軸,其間應
掛六軸以上空車隔離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