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因故障或其他情事將部分車輛遺留於站間中途,其前部車輛駛抵前
  方站時,司機員應於進站停車後先將事由通知站長,始得交還指令書。
  站長接到前項指令書抄本時,應予加鎖保管,於遺留車輛全部收容完畢
  時,報請調度員辦理作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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