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長在列車開出後發覺嚮導員未乘或誤乘該列車時,應作左列規定處理 : 一、無法使列車止車,應將嚮導員臂章收回並加以保管。 二、確知列車已停車或能使列車停車時。 (一)應使嚮導員前往乘坐。 (二)無法使嚮導員前往乘坐而能以電話給與列車進退之指示時,應 指示列車繼續前進或後退。嚮導員臂章應收回並加以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