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站長在列車開出後發覺嚮導員未乘或誤乘該列車時,應作左列規定處理
  :
  一、無法使列車止車,應將嚮導員臂章收回並加以保管。
  二、確知列車已停車或能使列車停車時。
    (一)應使嚮導員前往乘坐。
    (二)無法使嚮導員前往乘坐而能以電話給與列車進退之指示時,應
          指示列車繼續前進或後退。嚮導員臂章應收回並加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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