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嚮導隔時法,為洽商選派嚮導員及列車運轉順序時,站長應填寫嚮
導隔時法運轉事項通知單交由適任人員攜往前方站。在天氣及路線情況
無礙運轉時,得運轉單行機車或無旅客乘坐之機動車攜往。
前方站站長接獲前項通知單後,同意其內容時,應予簽名或蓋章。
單行機車回程時,不得牽引列車或車輛。但經洽妥後,由該單行機車起
施行嚮導隔時法時,不在此限。
派遣適任人員之站,非俟其返回或對方站駛來之列車到站後,不得向該
區間開入列車。
由嚮導通信式改為嚮導隔時法時,嚮導通信式所指定之嚮導員,得繼續
作為嚮導隔時法之嚮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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