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施行嚮導隔時法,為洽商選派嚮導員及列車運轉順序時,站長應填寫嚮
  導隔時法運轉事項通知單交由適任人員攜往前方站。在天氣及路線情況
  無礙運轉時,得運轉單行機車或無旅客乘坐之機動車攜往。
  前方站站長接獲前項通知單後,同意其內容時,應予簽名或蓋章。
  單行機車回程時,不得牽引列車或車輛。但經洽妥後,由該單行機車起
  施行嚮導隔時法時,不在此限。
  派遣適任人員之站,非俟其返回或對方站駛來之列車到站後,不得向該
  區間開入列車。
  由嚮導通信式改為嚮導隔時法時,嚮導通信式所指定之嚮導員,得繼續
  作為嚮導隔時法之嚮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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