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遇有自動閉塞號誌機顯示險阻號誌時,應於該號誌機外方一度停車
  後越過其顯示處所進行。
  裝有慢行容許標誌之自動閉塞號誌機顯示險阻號誌時,列車得不必停車
  越過其顯示處所進行。
  前二項情事越過險阻號誌時,其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並應注
  意前方有無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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