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遇有注意號誌顯示時,應預料次一號誌為險阻號誌並以不超過每小
  時六十公里之速度越過其顯示處所進行。但自動閉塞號誌機如視距不足
  ,無法在視距內以常用緊軔將列車速度減至每小時六十公里時,在減速
  過程中准予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之速度越過該號誌機進行。
  未設次一號誌機時,應作能於規定位置停車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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