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依進站號誌機、護號誌機或自動、手動閉塞號誌機所顯示之險阻號
  誌停車時,應停於各該號誌機外方五十公尺處,並以能認明號誌之顯示
  為原則。
  電化區間列車遇有進站號誌機顯示險阻號誌時,列車不得越過列車自動
  停車(ATS)標誌停車。
  站內電車線因故須臨時緊急斷電不准電力列車進站時,站長應洽請前方
  站站長填發運轉通告券,遞交司機員。但列車已開出時,不在此限。
  電力列車因故越過列車自動停車(ATS)標誌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未接獲站內電車線斷電通知,列車停在電車線重疊區間內者,應即
      駛離重疊區間停於進站號誌機外方。
  二、已接獲站內電車線斷電通知時,應即降下集電弓俟停車後,與站長
      或調度員聯繫,取得其指示。
  接到前項聯繫之站長或調度員,應與電力調配員洽商後,給予適當之指
  示。
  第四項第二款之指示,應以行車命令書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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