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依號誌機之號誌顯示,需減低速度或應使列車停車而司機員未作適當之
  措施或措施有失誤之虞時,機車助理或輔助司機員,應即警告之;因前
  途障礙或其他情事需緊急停車,司機員未作緊急停車措施亦同。
  前項規定如有不得已情事時,機車助理或輔助司機員應即作緊急停車之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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