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通過之列車臨時停車時,號誌機之操作順序規定如左:
  一、自動區間,設有平安定位或險阻定位之號誌機時,出發號誌機顯示
      險阻號誌,進站號誌機顯示進行之號誌。
  二、中央控制區間,出發號誌機顯示險阻號誌;進站號誌機顯示進行之
      號誌。
  三、非自動區間及非中央控制區間:
    (一)有通過號誌機附設於進站號誌機時,出發號誌機顯示險阻號誌
          ,通過號誌顯示注意號誌,進站號誌機顯示平安號誌。
    (二)未附設通過號誌機於進站號誌機時,進站號誌機應先顯示險阻
          號誌,使列車一度停車後,出發號誌機顯示險阻號誌,進站號
          誌機再顯示平安號誌。但已將應行停車情事預先通知司機員時
          ,不必使列車停於進站號誌機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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