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依進站號誌機、手動閉塞號誌機或掩護號誌機顯示險阻號誌停車,
  未能判明其原因時,司機員應鳴放長緩汽笛一聲之號訊,如仍未顯示進
  行之號誌或引導號誌時,司機員應派機車助理或輔助司機員(動力車單
  人乘務或推進運轉之列車為車長)就近以電話或赴站洽詢,並依站長之
  指示處理。中央控制區間,站端繼電室設有調度電話之站,司機員(動
  力車單人乘務或推進運轉之列車為車長)應至繼電室洽詢調度員並依其
  指示處理。
  站長或調度員對前項之洽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號誌能使用時,應即顯示進行之號誌使列車前進。
  二、有關號誌不能使用時,站長(中央控制區間調度員應通知站長)應
      即依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顯示代用手作平安號誌。
  三、未派站長之處所或經本局指定之站,調度員應確認有關轉轍器開通
      正當方向(必要時指令乘務員扳轉)後以行車命令書使列車前進。
      但施行指令式時得省略行車命令書之填發。
  依第一項規定司機員或車長於前往繼電客洽詢途中,如有關號誌已顯示
  進行之號誌時,機車助理、輔助司機員或司機員應鳴放短急汽笛二聲之
  號訊將其召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