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依進站號誌機外方最近自動閉塞號誌機之險阻號誌停車後,依第二
  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再開,於駛至調車區界標誌處,仍未發現進站號誌機
  之燈光時,應即停車,司機員(動力車單人乘務或推進運轉之列車為車
  長)應就近以電話或赴站洽詢並依站長之指示處理。
  站長對前項之洽詢,應依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處理。
  中央控制區間,站端繼電室設有調度電話之站,司機員(動力車單人乘
  務或推進運轉之列車為車長)應至繼電室洽詢調度員,並依行車命令書
  之指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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