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列車於運轉中因貫通氣軔故障,對全部車輛或一部分車輛不能使用貫通
  氣軔時,司機員得降低速度駛至最近站,並應特別注意停車措施,以免
  發生停車位置錯誤。
  前項情事如因坡度或其他原因,認為在應行停車之位置難於停車時,應
  作請求救援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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