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施行工事,須使站內或站間電車線斷電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斷電:
(一)施工負責人應於施工前向站長申請斷電,由站長轉告行車調度
員。
(二)行車調度員於確認無礙列車之運轉後,發布行車命令,限制電
力列車運轉或封鎖路線限制全部列車之運轉,並將所指定斷電
通電時刻通知有關站長。
(三)站長接獲行車調度員之通知後,應向電力調配員申請斷電。
(四)電力調配員接獲站長斷電之申請後,應指示其操作開關,並於
確認電車線斷電後通知站長轉知施工負責人。
(五)施工負責人未接獲斷電通知前,不得開工。
二、通電:
(一)施工負責人應於指定列車由站開出或通過五分鐘前施工完畢,
並確認全部施工人員及工具撤離電車線危險區域後,向站長申
請通電。
(二)站長接獲報告後應向電力調配員申請通電。
(三)電力調配員於接獲通知後,應指示其操作開關並確認電車線已
通電後通知站長。
(四)站長接獲通知後應轉告行車調度員,取銷限制電力列車運轉或
路線封鎖,並轉知施工負責人。
三、開關操作命令,應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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