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為施行工事,須使站內或站間電車線斷電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斷電:
    (一)施工負責人應於施工前向站長申請斷電,由站長轉告行車調度
          員。
    (二)行車調度員於確認無礙列車之運轉後,發布行車命令,限制電
          力列車運轉或封鎖路線限制全部列車之運轉,並將所指定斷電
          通電時刻通知有關站長。
    (三)站長接獲行車調度員之通知後,應向電力調配員申請斷電。
    (四)電力調配員接獲站長斷電之申請後,應指示其操作開關,並於
          確認電車線斷電後通知站長轉知施工負責人。
    (五)施工負責人未接獲斷電通知前,不得開工。
  二、通電:
    (一)施工負責人應於指定列車由站開出或通過五分鐘前施工完畢,
          並確認全部施工人員及工具撤離電車線危險區域後,向站長申
          請通電。
    (二)站長接獲報告後應向電力調配員申請通電。
    (三)電力調配員於接獲通知後,應指示其操作開關並確認電車線已
          通電後通知站長。
    (四)站長接獲通知後應轉告行車調度員,取銷限制電力列車運轉或
          路線封鎖,並轉知施工負責人。
  三、開關操作命令,應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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