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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四百八十三條
路線、電車線、號誌設備故障或損壞時,非經左列人員檢查不得使用: 一、路線為工務段段長指派之人員。 二、電車線為電力段段長指派之人員。 三、號誌設備為工務、電務、號誌有關段段長指派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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