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停留動力車時,應切斷動力,擰緊手軔機,必要時並應使用阻輪器防止
  溜動。停留之動力車如不切斷動力時,應指派適任人員看守。
  動力車有動力之認定應依左列狀態認定之:
  一、柴電機車、機動車其引擎尚未停止,電瓶開關尚未置於切開位置,
      且逆轉把手或變速閥把手尚未拔去者。
  二、電力機車、電車組,其集電弓尚未降下,控制開關或控制把手,均
      在通電位置者。
  單人乘務之單行機車,司機員如因故停車且必須離開機車時,應依第一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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