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動力車時,應切斷動力,擰緊手軔機,必要時並應使用阻輪器防止 溜動。停留之動力車如不切斷動力時,應指派適任人員看守。 動力車有動力之認定應依左列狀態認定之: 一、柴電機車、機動車其引擎尚未停止,電瓶開關尚未置於切開位置, 且逆轉把手或變速閥把手尚未拔去者。 二、電力機車、電車組,其集電弓尚未降下,控制開關或控制把手,均 在通電位置者。 單人乘務之單行機車,司機員如因故停車且必須離開機車時,應依第一 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