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管筏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動力管筏駕駛人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二、體格健全具有游泳之能力。
三、富有駕駛經驗及技能。
四、在與海相通之水域作業者,能瞭解有關船舶避碰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