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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管筏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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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動力管筏駕駛人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 二、體格健全具有游泳之能力。 三、富有駕駛經驗及技能。 四、在與海相通之水域作業者,能瞭解有關船舶避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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