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聯繫協調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之協調聯
    繫,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與動員有關廳、處、會及其附屬機關應設置「動員作業小組」,
    負責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參照原動員業務編組現況設置並充實之
    。
三、各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成立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並將設置要點送本府「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業務會報」核備。各縣(市)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執行秘書及
    秘書,參照原動員業務編組現況設置並充實之。
    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承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人員,推展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
四、本府及各縣(市)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協調事項如下:
(一)本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1.動員準備法令、組織、業務之檢討、修訂與建議。
    2.關於中央各類動員準備方案暨計畫之研究、建議與推動。
    3.省、縣(市)分類動員計畫暨綜合執行計畫之調整、審查與考核。
    4.省、縣(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工作之推動、督導與考核。
    5.緊急應變綜合演習之策劃與督導。
    6.臺閩地區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暨各級會報聯繫與協調。
    7.其他有關動員準備事項之研商。
(二)縣(市)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1.年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綜合執行計畫研議、修訂。
    2.動員法令、應變整備之檢討、修訂與建議。
    3.緊急應變綜合演習計畫之策劃、執行與協調、督導。
    4.對動員分類執行計畫之檢討、修訂、協調暨各類動員演習配合、執
      行。
    5.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協調、聯繫。
    6.其他有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事項。
五、本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於每年七月下旬召開工作檢討會一次,另不定
    期舉行會議,商決事項經省長核准後,送交各有關單位負責執行之。
六、縣(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商決事項經縣(市)長核准後,送有關單位執行之。
    前項會議記錄應函報本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備查。
七、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工作協調、指導與行文,均以會報對會報方式
    行之。
八、本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依據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方案及分類
    計畫,策訂臺灣省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年度指導綱要,本府各分類動員
    計畫主管機關依據指導要綱要求,策訂完成本省各項全民防衛動員準
    備分類計畫,經本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會同相關單位審議通過後執行
    。分類計畫內容及主管機關如附表。
九、本府各廳、處、會及其附屬機關執行動員準備業務所需經費,依「納
    動員於施政」之原則,在原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本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對本府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縣(市)會報執
    行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情形,負有督導考核之責,必要時得編組動
    員準備業務訪問小組,至本府各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各縣(市)
    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實施業務訪問及督導,並於年度結束後,對本
    府各動員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執行
    績效、實施評鑑考核,並做適當獎懲建議,獎懲標準及評分表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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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績優獎勵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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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區 │機關首長│主管業務副│動員秘書(│ 備 │
│等\ 分│        │首長或主任│含承辦科長│    │
│   \  │        │秘      書│、股長、業│    │
│第  \ │或縣市長│          │務承辦人) │ 註 │
├───┼────┼─────┼─────┼──┤
│第一名│記功一次│記功一次  │記功二次  │    │
├───┼────┼─────┼─────┼──┤
│第二名│嘉獎二次│嘉獎二次  │記功一次  │    │
├───┼────┼─────┼─────┼──┤
│第三名│嘉獎一次│嘉獎一次  │嘉獎二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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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縣市政府年度執行分類動員計畫綜合成績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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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別│ 縣市政府 │成績│名次│優缺點│備  考│
├───┼─────┼──┼──┼───┤請依北│
│北  區│宜蘭縣政府│    │    │      │區、南│
├───┼─────┼──┼──┼───┤區、省│
│北  區│臺北縣政府│    │    │      │轄市分│
├───┼─────┼──┼──┼───┤別評定│
│北  區│桃園縣政府│    │    │      │成績、│
├───┼─────┼──┼──┼───┤北、南│
│北  區│新竹縣政府│    │    │      │區各取│
├───┼─────┼──┼──┼───┤前三名│
│北  區│苗栗縣政府│    │    │      │,省轄│
├───┼─────┼──┼──┼───┤市取前│
│北  區│臺中縣政府│    │    │      │二名獎│
├───┼─────┼──┼──┼───┤勵。  │
│北  區│彰化縣政府│    │    │      │      │
├───┼─────┼──┼──┼───┤      │
│北  區│南投縣政府│    │    │      │      │
├───┼─────┼──┼──┼───┤      │
│南  區│雲林縣政府│    │    │      │      │
├───┼─────┼──┼──┼───┤      │
│南  區│嘉義縣政府│    │    │      │      │
├───┼─────┼──┼──┼───┤      │
│南  區│臺南縣政府│    │    │      │      │
├───┼─────┼──┼──┼───┤      │
│南  區│高雄縣政府│    │    │      │      │
├───┼─────┼──┼──┼───┤      │
│南  區│屏東縣政府│    │    │      │      │
├───┼─────┼──┼──┼───┤      │
│南  區│花蓮縣政府│    │    │      │      │
├───┼─────┼──┼──┼───┤      │
│南  區│臺東縣政府│    │    │      │      │
├───┼─────┼──┼──┼───┤      │
│南  區│澎湖縣政府│    │    │      │      │
├───┼─────┼──┼──┼───┤      │
│省轄市│基隆市政府│    │    │      │      │
├───┼─────┼──┼──┼───┤      │
│省轄市│新竹市政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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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臺中市政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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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轄市│嘉義市政府│    │    │      │      │
├───┼─────┼──┼──┼───┤      │
│省轄市│臺南市政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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