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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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聯繫協調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086年05月28日
  省(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中央各機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策頒之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
      策訂該機關之執行計畫。
  三、中央各機關頒布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中,有關調查、編組、宣傳、
      演訓、積儲等事項之配合與執行。
  四、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五、戰力綜合協調業務之配合與執行。
  前項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地方首長兼任,委員由
  各該首長視需要聘兼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均由現職人
  員擔任。
  縣(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受省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指導,每半年召
  開會議一次,如遇緊急災害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