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2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政府為加強醫事行政管理並研究審議特殊重要專門性問題,依據
  醫療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設金門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由縣長就有關單
  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其聘期均為一年。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
  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
  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學者列
  席。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