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擬訂,報 請權責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