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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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2日

制定依據

1. 醫療法 中華民國75年11月24日
  各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置醫事審議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前項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由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擬訂,報
  請權責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