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與發放程序:
(一)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每年須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等資
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登記,並由鄉鎮公所初審合
格後報送本府審定發放。
符合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殘障者
居家生活補助暨其他政府發給生活補助資格者,應優先適用,再
依本辦法辦理。
(二)凡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登記經本府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起發給敬老
福利津貼,如於十六日以後登記完成審核手續者,自次月份起發
給敬老福利津貼。
(三)本辦法實施後,方滿六十五歲者,可於年滿當月辦理登記,符合
發給條件者自次月起發給敬老福利津貼。
(四)為利津貼發放與安全考量,本府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將津貼
逕撥入合格者之帳戶。
(五)本府每年應定期辦理本津貼合格申請者總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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