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老人福利社會政策,落實推動老
人福利工作,肯定老人對社會之貢獻,使其能安享老年之生活,促進社
會安詳和諧,特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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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對象:凡現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均可申請本敬老福利津
貼,其設籍居住本縣時間規定如后:
一、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設籍並繼續居住滿乙年者。
二、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後設籍並繼續居住滿三年者。
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有左列各款任一情
形者,不得申領:
一、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三、領有政府發給生活津貼者。但其金額低於本辦法津貼金額者,得請
領其差額。如持有殘障手冊請領差額者得就總金額增加百分之三十
之補助。
身心障礙者若符合低收入戶身份者,得申領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及中低收
入殘障者居家生活補助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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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金額,每人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新台幣六仟元為限。另對於從事
農、漁業之老人,得於本辦法所列預算辦理三節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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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與發放程序:
(一)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者,每年須檢附申請書、戶籍謄本等資
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登記,並由鄉鎮公所初審合
格後報送本府審定發放。
符合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殘障者
居家生活補助暨其他政府發給生活補助資格者,應優先適用,再
依本辦法辦理。
(二)凡每月十五日前提出登記經本府審核合格者自當月份起發給敬老
福利津貼,如於十六日以後登記完成審核手續者,自次月份起發
給敬老福利津貼。
(三)本辦法實施後,方滿六十五歲者,可於年滿當月辦理登記,符合
發給條件者自次月起發給敬老福利津貼。
(四)為利津貼發放與安全考量,本府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將津貼
逕撥入合格者之帳戶。
(五)本府每年應定期辦理本津貼合格申請者總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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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登記受領敬老福利津貼者倘因戶籍異動(遷移、死亡),各鄉鎮應即
更正刪除其印領清冊,本府即停止撥付,若有溢領情事各鄉鎮應負追繳
回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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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由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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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並配合國民年金之開辦檢討本辦法
之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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