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並受民政局
  長指揮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殯儀、火化、公墓、納骨堂、遷葬及殯儀業務輔導。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研考;各項工程、勞務、
      財務、採購業務及其他事項。

 
  本所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訂之。

 
  本所設有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開並為主席,主持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成員由所長指定之。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