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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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並受民政局
長指揮督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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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殯儀、火化、公墓、納骨堂、遷葬及殯儀業務輔導。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研考;各項工程、勞務、
財務、採購業務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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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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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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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業務,並
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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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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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有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開並為主席,主持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成員由所長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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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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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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