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人別確認事宜,得設置「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由本府民政處、鄉(鎮)公所、鄉(
鎮)調解委員會、戶政事務所、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及審議
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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