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審查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1015390號令修正公布 第4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1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府為辦理本自治條例人別確認事宜,得設置「金門縣旅外僑民人別確認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由本府民政處、鄉(鎮)公所、鄉(
鎮)調解委員會、戶政事務所、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及審議
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法律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