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及滯納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交通警政單位
  派員組織檢查小組實施機動車輛檢查,其檢查注意事項,由本府另以命
  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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