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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及滯納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交通警政單位 派員組織檢查小組實施機動車輛檢查,其檢查注意事項,由本府另以命 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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