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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各公司公股股東代表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各公司遴派初任董事或監察人,不得為年滿六十五歲或已命令退休之人 員;除董事長得擔任至任期屆滿外,於年滿七十歲時應即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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