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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各公司公股股東代表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075700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財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6年12月11日金門縣政府八六府秘字第25267號令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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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2月14日金門縣政府八九府秘字第8906511號令修正第9條、 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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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1年2月21日金門縣政府九十一府秘字第9106008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原名稱:金門縣政府所屬各公司公股 東代表、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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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2月26日金門縣政府93府秘法字第 0930000530-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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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200020960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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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075700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九條
各公司遴派初任董事或監察人,不得為年滿六十五歲或已命令退休之人 員;除董事長得擔任至任期屆滿外,於年滿七十歲時應即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