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各公司公股股東代表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金門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300075700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金門縣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各公司遴派初任董事或監察人,不得為年滿六十五歲或已命令退休之人
  員;除董事長得擔任至任期屆滿外,於年滿七十歲時應即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