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所有條文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
  會住宅、政策性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特依住宅法第七條規定設置
  金門縣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
  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管理機
  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土地、建築物與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及收入。
  三、本基金利息收入。
  四、國民住宅及政策性住宅之售價收入及租金收入。
  五、國民住宅及政策性住宅社區標售(租)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
      物之盈餘款項。
  六、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於承辦本府縣庫之公營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孳息。

  本基金運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興建出售、出租國民住宅、政策性住宅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
      築所需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及規劃設計監造費)鑽探及測量費、
      地價及補償費、工程墊款利息及其他應攤入成本之支出。
  二、出租國民住宅、政策性住宅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及承
      租人違約時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費用支出,但以租金收入之總額為
      限。
  三、償還中央撥貸之國民住宅基金本息。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國民住宅貸款、專案核准貼補金融機構融資之差額利息及手續費之
      支出。
  六、承購人違反國民住宅條例及貸款契約由本府收回國民住宅及其基地
      之價款支出。
  七、辦理住宅補貼、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相關支出。
  八、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支出,但應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政策性住宅係指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及因政策需要
  興建之住宅。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