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 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