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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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制定依據

1. 住宅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各級主管機關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
環境品質,得設置住宅基金。
2.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