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據金門縣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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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居民,購置住宅於本縣者,得依本
作業規定申辦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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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作業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有配偶:於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
(二)單親家庭:指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達六個月
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者。
(三)育有子女:申請人育有未滿二十歲之子女,且該子女與申請人或
申請人之配偶設籍於同一戶(以受理申請期間為準)。
(四)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或其子女(需有實際設籍)。
(五)重大傷病: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近公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範圍」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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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項目:
(一)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本作業規定
實施前已獲得補貼者)。
(二)前二年新臺幣二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如已享有前開補貼離婚者,申請人與
其前配偶不得再申請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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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資格:
(一)申請本縣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
需購屋於金門且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含)以後取得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發之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者。
(二)申請本縣前二年新臺幣二百萬零利率青年安心成家購置住宅貸款
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二十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
2.有配偶或育有未成年子女。
3.住宅況狀應符合下列各條件之一。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於金門購置之住宅且該住宅係
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
4.家庭年收入在百分之八十分位點以下且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
新臺幣三萬零七百九十三元。
家庭成員各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視
為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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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文件:
(一)申請本縣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
(已取得本府核發之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應檢附:
1.申請書(附件一)。
2.國民身分證影本。
3.建物登記謄本。
4.本府核發之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證明影本。
5.由銀行開立貸款證明書(附件二)。
(二)申請本縣前二年新臺幣二百萬零利率青年安心成家購置住宅貸款
利息補貼者,應檢附:
1.申請書(附件三)。
2.全戶戶籍謄本(以申請日前三十日內為限,另與配偶分戶時應
同時檢具)。
3.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冊列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單親家庭:全戶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配偶服刑
證明影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
(4)重大傷病者:指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
(5)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關機關認定之文
件影本。
(6)原住民:全戶戶籍謄本。
4.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須檢附該住宅之貸款
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
5.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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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縣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本基金貸款利息補貼之申請,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
關文件,送本府申請並辦理初審,經初審不符申請規定之案件
應予以駁回;初審符合申請規定之案件,由本府依程序簽奉核
准後辦理撥付利息補貼程序。
2.案件核定後通知申請人並發給同意辦理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零
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函。
(二)申請本縣前二年新臺幣二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本府對申請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者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初審合格之申
請案列冊後、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收入、不動
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複審
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本案應於受理期間屆滿兩個月內完成
全部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2.申請本縣前二年二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經審查合
格,本府應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順序分別發給前二年新臺
幣二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因最低評分相同
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本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抽籤
為之。
(三)前項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為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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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程序:
(一)經核定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及二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者,應於本府核發同意辦理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二百萬零利
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函之日起一年內,檢附該同意函洽承辦
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本府核發同
意辦理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及二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函收存備查。
(三)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依本作業規定及因徵信、授信規定等因素駁
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四)辦理前二年新臺幣二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
符合下列規定:
1.住宅所有權轉移登記日應在提出本案申請日之後或提出本案申
請日前二年內。
2.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
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
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3.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但申請人於申
請日前二年內或申請日之後原以買賣或拍賣取得之住宅,嗣後
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轉移予其配偶者,不在此限。其登記為第一
次登記者,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法院公證之建築物改
良物買賣所有權轉移契約)。
本利息補貼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家庭成
員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
。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
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辦理更名。經本
府事後辦理定期查核時,發現抵押擔保品未符合規定者,核定戶應於
接獲定期查核結果通知後兩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辦理更名,經審查符
合申請資格者,得繼續受領利息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合資格者
,取消補貼,並自事實發生日起返還溢領之利息補貼予本府。
本利息補貼核定戶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
為抵押擔保品者,應檢具夫妻間約定為共同財產之證明文件及住宅所
有權人之同意書,向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經本府事後辦理定期查核時,抵押擔保品未符合規定者,核定戶應
於接獲定期查核結果通知後二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補正文件並經
審查符合規定者得繼續受領利息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未符合資格者
,取消補貼,並自事實發生日起返還溢領之利息補貼予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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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前二年二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
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本府:
(一)辦理本縣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獲得補貼者,持有第二戶住宅(含買
賣、接受贈與、繼承;另受託管理他人財產不在此限)。
(二)於補貼期間將房屋移轉至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三)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四)申請人其戶籍遷離本縣者。
(五)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
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者,但申請財政部
公股銀行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承貸戶,不在此限。
(六)借款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逾六個月以上。
(七)各查核年度前兩年平均收入超過百分之八十分位點及每人每月平
均收入超過新臺幣三萬零七百九十三元者,應自查核日隔年元月
一日起停止其補貼。
前項第六款規定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
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本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
息,本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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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於每年開辦前應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公告期間至少三十日),
並於所轄鄉(鎮)公所張貼公告,並請鄉(鎮)公所轉知各村(里)
辦公處公告周知:
(一)申請資格〔含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受理申請期間(一年辦理一次為期六周)及方式。
(三)住宅補貼計畫辦理戶數。
(四)購置住宅貸款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
(五)受理申請之機關(並註明聯絡地址及電話)。
(六)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七)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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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貸款資金由金融機構自有資金支應,貸款利息補貼經費
由本基金支應,利息補貼額度以申請人實際負擔並繳納的利息金額
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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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縣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補貼年限
、優惠利率、補貼利率及查核機制準用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及
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前二年新臺幣二百萬零利率青年安心成家
購置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
率,經簽奉核定後公布(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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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購置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機
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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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受理本縣前二年新台幣一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
貸款利息補貼時,申請人應已辦理完成內政部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
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撥貸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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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檢附向內政部申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請領補助
利息款文件於次月10日前送本府申請撥付本項購置住宅貸款補貼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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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本府核定補貼購置住宅貸款之貸款人如於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
住宅移轉予配偶或家庭成員以外第三人,應主動告知本府及承貸金
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違約事實發
生日承辦貸款金融機購貸放利率計算)返還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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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本縣前二年新臺幣一百萬及二百萬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
貼,如作業規定無法釋義之案例,則由本府相關單位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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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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