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運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興建出售、出租國民住宅、政策性住宅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
築所需工程費(含工程管理費及規劃設計監造費)鑽探及測量費、
地價及補償費、工程墊款利息及其他應攤入成本之支出。
二、出租國民住宅、政策性住宅之管理、維護、稅捐、折舊、保險及承
租人違約時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費用支出,但以租金收入之總額為
限。
三、償還中央撥貸之國民住宅基金本息。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國民住宅貸款、專案核准貼補金融機構融資之差額利息及手續費之
支出。
六、承購人違反國民住宅條例及貸款契約由本府收回國民住宅及其基地
之價款支出。
七、辦理住宅補貼、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相關支出。
八、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支出,但應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政策性住宅係指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及因政策需要
興建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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