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已向幼兒收費項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
      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
      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
      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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