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適用於設立於金門縣之公立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
  園)。

  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教學設備、人事所
      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幼兒園行政、業務及基本
      設備所需之費用;私立幼兒園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或
      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
  三、代辦費:幼兒園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
    (一)材料費:輔助教學所需之繪本、教學素材及文具用品等費用;
          其不得支應於購置才藝(能)教學用品。
    (二)活動費:配合節慶等特定主題之教學活動所需場地布置費、校
          外場地使用費及雜支費用(以該項教學活動經費總額百分之五
          為限);其不得支應團體旅遊及才藝(能)學習活動等費用。
    (三)午餐費:午餐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四)點心費:每日上、下午點心之食材、廚(餐)具、燃料費等。
    (五)交通費:幼童專用車油資、保養修繕、保險及規費等。
    (六)課後延托費: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托服務
          ,相關人員加班鐘點費及行政支出等。
    (七)保險費:幼兒團體保險規費。
    (八)家長會費:幼兒園家長會行政、業務等庶務費用。
    (九)其他:代購運動服(制服、圍兜)、書包及餐具,或辦理戶外
          教學之門票及交通費(租賃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辦理寒暑假收托服務,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
  目及第四目所定收費項目及收費額度,按月數收取費用;教保服務人員
  於工時以外提供服務者,其鐘點費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幼兒園應依前二項所定項目收取費用,並得視實際需求減列收費項目;
  且不得向家長收取所定項目以外之費用。
  第一項第三款第九目所定項目,應由家長自行決定是否購買或參加,幼
  兒園不得強制要求。

  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依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班
  )每學年度各項代收代辦費用收費標準表。
  私立幼兒園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六
  月三十日前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
  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幼兒園資訊網站、本府指定網站
  及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網。

  幼兒中途入園,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未逾學期三分之二
          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
      費用。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以
      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
      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已向幼兒收費項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
      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就讀月數退費;以月為收費
      期間者,按離園當月就讀日數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
      還成品。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
  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其餘
  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
  假日)以上者,按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
  辦費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得準用之。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五日(含假日)以上,幼兒園應以就讀日數退
  還停課周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採事前扣除方
  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課後延托費
  得準用之。

  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
  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乙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當月教保服
  務日數計;就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全學期教
  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幼兒園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
  專帳處理,並依規定年限保存收支憑證。
  私立幼兒園會計帳簿與憑證之管理,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幼兒園有以超過向本府備查之數額及項目,向幼兒家長收費之情事者,
  除依法處罰外,並應立即退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