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算公式如下:
  一、一般用戶:平均單位水量使用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年總營
      運成本(新臺幣元)/年平均處理污水量(立方公尺)。
  二、 事業用戶:按一般用戶使用費二倍計收。
  前項使用費單價由管理機關依公式計算,報經本府核准後公告之。
  第一項所稱年總營運成本,係指下列各款:
  一、折舊費:指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依耐用年限每年應分擔之費用
      。
  二、地上(下)物補償費:指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所需徵收土地之
      補償地上(下)改良物及管線通過私地應支付之費用。
  三、借款利息:指因借款建設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每年應攤還之利息
      。
  四、操作維護更新費用:指維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施正常營運操作所需
      之一切費用,包括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之保養、機電設備
      之更新維護、管渠清理、維修及水電、藥品、檢驗等費用。
  五、業務費用:指管理機關辦理業務所需之費用。
  六、回饋金:指污水處理廠為辦理鄰近地區敦親睦鄰依第八條規定所支
      付之費用。
  第一項所稱年平均處理污水量係指污水廠設計量之年平均總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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