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污水處理廠對鄰近地區用戶,得優先提供污水處理廠之工作機會,並按
  上年度實收使用費總額百分之五,於下年度預算中編列回饋金,補助地
  方興建公共設施及辦理社會福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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