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舊違建申請修繕時,應檢具下列書圖:
一、申請書(附切結書)及房屋照片。
二、平面圖、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註明尺寸高度)及位置
    圖,並註明構造及面積。
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出具結構安全證明書及無危害公共安全證明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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