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違章建築由本府建設處辦理專案拆除,不受分期處理計畫之限 制: 一、佔用公有土地之違建。 二、都市計畫書圖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或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地區之違建。 三、因妨害公共交通、環境衛生,經處理小組評分認定應先行辦理拆除之 舊有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