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下列情形之違章建築由本府建設處辦理專案拆除,不受分期處理計畫之限
制:
一、佔用公有土地之違建。
二、都市計畫書圖規定應以區段徵收或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地區之違建。
三、因妨害公共交通、環境衛生,經處理小組評分認定應先行辦理拆除之
    舊有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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