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漁筏建造或改造,應由漁筏所有人檢附設計與建(改)造等有關圖說及
  計算書,向本府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建造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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