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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漁筏建造或改造,應由漁筏所有人檢附設計與建(改)造等有關圖說及 計算書,向本府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建造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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