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築物拆除於限期內自行搬遷者,每戶發給搬遷補助費二萬元,另按 人口每人加發五千元,但全戶人口在六人以上者,按六人計算。 前項現住戶人口數以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戶設有戶籍為限,但因結婚 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