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因建築物拆除於限期內自行搬遷者,每戶發給搬遷補助費二萬元,另按
  人口每人加發五千元,但全戶人口在六人以上者,按六人計算。
  前項現住戶人口數以拆遷公告六個月前在該戶設有戶籍為限,但因結婚
  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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