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每件
    新臺幣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
    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第七十
    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
    千五百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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