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每件 新臺幣一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 造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排注廢污水、第七十 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一萬二 千五百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