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之使用行為,每件
    新臺幣二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
    新臺幣一萬元。
三、為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